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生效

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3年12月13日桃教高字第1130121417號令辦理。
二、 檢送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