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宣導~
公務員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適用對象: 本校公務人員(含約僱人員)及兼行政職教師亦為適用對象~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定身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
1.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
向所屬機關申請(如附件一表件)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2.並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二表件)繳交到人事室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請確實轉知所屬人員依前開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函示,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違規情事。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旨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 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前開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