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主旨: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之獎勵金發給時機,改採為即時發給。
三、 為因應旨揭要點本次修正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貴機關(學校)於施行日後如有已退休、資遣及撫卹人員,且符合獎勵金發給規定人員,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旨揭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支領獎勵金者,請貴機關(學校)主動清查(除洽詢現職人員外,得於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之「表21獎懲」項下,或至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網際網路查詢服務/公務人員銓審資料查詢/「勳獎章查詢作業」項下併同查證),並通知符合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又為利後續查考,避免重複發給,請造冊列管獎勵金發給情形。
四、 前開所需經費由本府114年度「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應。
五、 檢附「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已獲頒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人數調查表」及「查詢所屬人員請頒各類獎章情形之步驟說明」等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