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公所「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請貴機關、學校惠予推薦與鼓勵所屬同仁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主旨: 為辦理「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請貴機關、學校惠予推薦與鼓勵所屬同仁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6月6日府民自字第1140154758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工作進行程序表辦理(旨揭公投投開票日為114年8月23日;罷免案投開票日為114年7月26日)。
二、 擔任「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給予補假各1天。
三、 本所前已經貴機關、學校推薦同仁擔任「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合先敘明(本所114年6月9日桃市園民字第1140015901號函諒達)。
四、 本次「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因作業期程短促,為使各選 務作業順利進行,爰請貴機關、學校同意本所以「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亦作為「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 針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作業,除感謝貴機關、學校相關負責人等全力協助以外,亦感謝投入本項工作之同仁,如尚有推薦人員之機關、學校,請協助彙整名冊後,於114年6月30日(星期一)前惠復本所。
六、 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係依選罷法公益徵調之人員,其工作性質涉國家公權利之行使,旨項工作確實亟需貴機關、學校等同仁協助,以圓滿達成任務,爰惠請貴屬協助鼓勵並推薦同仁參加。
七、 承上,各機關、學校於選舉日前所推薦投票所工作人員倘有異動或增補員額,得隨時與本所聯繫並傳送名冊。
八、 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