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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110.12.17修訂

  • 本基金會依民法相關規定及財團法人之規定辦理,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協助觀音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觀音高中)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整,由觀音高中校長、家長、社區公司行號、熱心教育人士及各級政府補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二段519號(觀音高中)。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年度收支預算及結算之審定。
  • 董事之改選(聘)。
  •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廿三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本會董事互選八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為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有關人員兼任之。
  •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財產清冊。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剩餘之基金及財產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歸屬觀音高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 本章程訂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