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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51591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三、 為確保教學現場穩定性,避免因行政及班級導師更迭而導致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配合旨揭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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