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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 111學年度英語演講比賽評分標準暨比賽規則

○評分標準:
1. 語言能力(發音、語調、流暢度)40%
2. 表達技巧(動作表情、肢體語言)40%
3. 儀態(儀容、態度)20%。
○比賽規則:
1. 報名截止後,不可申請替換參賽選手。
2. 參加比賽人員需於12月05日12時30分至國中部教學組報到,報到時,須出示學生證正本,並配戴號次牌於左胸前,以茲識別。未完成報到或報到後叫號三次未上台演講者,視為自動棄權。
3. 選手上台演講時,中間停滯20秒,或演講時間超過3分鐘,就必須強制結束比賽。
4. 比賽計時方式:2分15秒響鈴一次、2分45秒響鈴兩次、及3分鐘響鈴三次長鈴強制結束比賽。
5. 參賽者上台時,不得攜帶講稿、小抄,否則將取消參賽資格。
6. 參加比賽人員服裝,以本校制服為準,且列為「儀態」項目評分標準評分。便服、道具皆不可出現,且不得說出姓名。比賽現場不可指導,被檢舉且經工作人員查證屬實,則提送評審委員予以扣分。
7. 為尊重選手比賽及維持比賽品質,比賽現場不開放家長或師長入場參觀;比賽現場禁止拍照與攝影,由教務處全程錄影(含比賽過程與評審講評)。
8. 比賽結果以評審委員的最後決定為準,參賽者不得異議,公告至學校網站。
9. 比賽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適時修正補充之,並於比賽前上網或公開說明規則。

註:附加檔案為本次演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