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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整備及課程推動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1月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51986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363B 號令 公布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自 111學年度起本土語文/臺灣手語課程於國民小學階段列為部 定課程必修,每週一節課;國民中學階段列入七、八年級部 定課程必修,每週一節課,及九年級列為彈性學習課程選修 ;高中教育階段列入部定課程必修2學分,及校訂課程選修4 學分。是以本土語文/臺灣手語之部定課程,不得以社團等方式於彈性課程實施,各校應落實推動本土語文課程,以及國中各校應確實依學生選習語別開課及安排師資,意即僅 1名學生選習該語別,學校亦應開課。
三、 國教署前於111年6月16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2753A 號 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 4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一年級與二年級每週應開設本 土語文課程,其課程實施時間,與各領域均相同;…」,以 及第6點第2項:「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一年級與二年級,學 生選習之本土語文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生選習本 土語文之權益。」,爰本局將納入教學正常化視導,督導各校落實本土語文課程實施,並確實依學生意願開班,以符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
四、 為維護本土語文師資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貴校本土語文教 學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 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 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以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本局將配合所需師資之聘任,且依規定將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列入教師甄試開缺,逐年充實本土語文專長師資。
五、 有關112學年度本土語文師資整備作業規劃,請學校配合辦理重點如下:
(一) 完成112學年度新增師資推估:請貴校依111學年度各語別之開班數,推估112學年度所需增加之師資總數,且針對仍有師資需求學校,確實足額薦派教師參與國教署辦理之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輔導認證課程,並鼓勵教師參與相關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前開薦派情形及參與研習結果將納入後續師資整備盤點會議討論。
(二) 辦理本土語文教學人員培訓、增能及回流研習:本局運用國教署補助之「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計畫」, 辦理本土語文教師社群、增能及回流研習課程,並請貴校鼓勵教師參加,以提供本土語文教學人員教學支持及強化教學知能。
(三) 請貴校鼓勵教師參與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於111年度繳交報名費且於112年度完成考試者,其報名費由本局向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
(四) 112年4月30日前:請本市各國民小學將111學年度6年級應屆畢業生選習紀錄移交學區之各國民中學。
(五) 112年5月30日前:請本市各國民中學完成112學年度新生選習調查,並進行師資需求檢核及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