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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該院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行政院函以,該院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行政院112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683號函(附原函影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