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並自本(112)年8月1日起生效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6月9日府原教字第1120128787號令辦理。 |
二、 | 本要點修正之第三點及第六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
(一) | 第三點「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私立高中職。 |
(二) | 第六點「生活津貼」補助額度補助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每人每學期6,000元;補助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者每人每學期3,000元。請貴單位轉知校(縣市)內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並廣宣週知。 |
三、 | 檢送「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