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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學教師參加本土語文專長學分班獎勵計畫

(一)獎勵對象: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編制內正式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
(二)奬勵標準:依完成學分班年度進行敘獎,不得重複計算。
1、已修畢本土語專長學分班課程(包含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但尚未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者(教育部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級以上),每人予以嘉獎1次之鼓勵。
2、已修畢本土語專長學分班課程(包含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並已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者(教育部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級以上),每人予以嘉獎2次之鼓勵。
(三)獎勵申請及程序: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檢附學分班修畢證明文件之影本,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