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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主旨: 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