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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3年2月6日生效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3年2月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13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141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