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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並自115年5月26日生效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參考作業流程」配合自同日不再適用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5年5月26日院授人組字第11520003841號函及該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5年6月3日總處組字第11520008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旨揭要點業刪除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委外案件辦理情形報送人事總處之規定,改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列管。又為定期瞭解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外案件辦理情形,仍維持每年12月函請各機關學校填復相關業務推動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