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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