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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公告

一、桃園市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

二、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