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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校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107年

第一章總則

1.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觀音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營利為目的。

3.本會已加強校友間連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4.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二段519號桃園市立觀音高中校內。

5.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校友間連繫,促進彼此情感。

(二)發揚校友互助精神,服務社會。

(三)協助母校校務發展。

第二章 會員

6.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在桃園縣立新坡國民中學(及其前身觀音初級中學)畢業或結業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本校規、曾任職教職員工或家長委員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7.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於以除名。

8.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9.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10.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1.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敘四項權利。

1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政權

13.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14.會員代表大會之職如下:

(一)約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15.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

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

其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16.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17.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18.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離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19.監視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20.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1.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22.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遇任期二分之一者。

23.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2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石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5.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26.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

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之出席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28.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29.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

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30.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三)終身會費:新臺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孳息。

31.本會會計年度自每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

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並將審核結

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33.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3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5.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36.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

第一屆校友會理事長:黃金春

第一屆校友會理事:

游輝結、李玉龍、邱垂福、吳鳳珍、梁忠梨、李芯、謝玉美、邱國治、陳鄭權、黃金春、吳宗憲、呂珮筠、黃桂英、詹益修、王昱翔、許添生、張榮源、劉亦田、

黃梅英、王美玲、連東棠、梁金珠、劉秀英、黃聖成、王秋仙、許家印、許明榮、馮文輝、江林富、邱鳳菊、陳順來、溫玉清(候補)

第一屆校友會常務理事:

游輝結、陳鄭權、黃金春、吳宗憲、、王昱翔、劉亦田、許明榮

第一屆校友會監事:

王年發、葉佐良、鍾圳華、李月琴、林燕、李文貴、黃文德

第一屆校友會常務監事:

李文貴

                             

  

第二屆校友會理監事

職別

姓 名

理 事 長

許 添 生

常務理事

陳 順 來

常務理事

邱 國 治

常務理事

鍾 圳 華

常務理事

陳 鄭 鐮

理    事

林 榮 祥

理    事

陳 鄭 權

理    事

林    燕

理    事

馮 彩 庭

理    事

梁 忠 權

理    事

李 明 輝

常務監事

黃 桂 英

監    事

游 輝 結

監    事

鍾 定 華

監    事

陳 鍵 源

監    事

林 賢 聞

總 幹 事

黃 勇 秀

榮譽理事長

葉 佐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