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107年
第一章總則
1.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觀音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營利為目的。
3.本會已加強校友間連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4.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二段519號桃園市立觀音高中校內。
5.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校友間連繫,促進彼此情感。
(二)發揚校友互助精神,服務社會。
(三)協助母校校務發展。
第二章 會員
6.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在桃園縣立新坡國民中學(及其前身觀音初級中學)畢業或結業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本校規、曾任職教職員工或家長委員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7.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於以除名。
8.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9.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10.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1.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敘四項權利。
1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政權
13.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14.會員代表大會之職如下:
(一)約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15.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
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
其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16.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17.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18.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離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19.監視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20.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1.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22.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遇任期二分之一者。
23.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2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石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5.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26.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
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之出席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28.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29.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
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30.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三)終身會費:新臺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孳息。
31.本會會計年度自每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
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並將審核結
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33.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3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5.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36.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
第一屆校友會理事長:黃金春
第一屆校友會理事:
游輝結、李玉龍、邱垂福、吳鳳珍、梁忠梨、李芯、謝玉美、邱國治、陳鄭權、黃金春、吳宗憲、呂珮筠、黃桂英、詹益修、王昱翔、許添生、張榮源、劉亦田、
黃梅英、王美玲、連東棠、梁金珠、劉秀英、黃聖成、王秋仙、許家印、許明榮、馮文輝、江林富、邱鳳菊、陳順來、溫玉清(候補)
第一屆校友會常務理事:
游輝結、陳鄭權、黃金春、吳宗憲、、王昱翔、劉亦田、許明榮
第一屆校友會監事:
王年發、葉佐良、鍾圳華、李月琴、林燕、李文貴、黃文德
第一屆校友會常務監事:
李文貴
第二屆校友會理監事
職別 |
姓 名 |
理 事 長 |
許 添 生 |
常務理事 |
陳 順 來 |
常務理事 |
邱 國 治 |
常務理事 |
鍾 圳 華 |
常務理事 |
陳 鄭 鐮 |
理 事 |
林 榮 祥 |
理 事 |
陳 鄭 權 |
理 事 |
林 燕 |
理 事 |
馮 彩 庭 |
理 事 |
梁 忠 權 |
理 事 |
李 明 輝 |
常務監事 |
黃 桂 英 |
監 事 |
游 輝 結 |
監 事 |
鍾 定 華 |
監 事 |
陳 鍵 源 |
監 事 |
林 賢 聞 |
總 幹 事 |
黃 勇 秀 |
榮譽理事長 |
葉 佐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