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中發現關聯案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惟該關聯案件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不予裁罰

一、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中發現關聯案件,學校亦應依性平法規定辦理,其經性平會調查處理者,已達到性平法要求迅速知悉及處理之立法目的,故該關聯案件有延遲通報情形,得不予裁罰。但已處理之事件,自始至終均未通報者,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尚未消滅,仍應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