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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109 01 16 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0828 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11 6 30 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10119日修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1081224日修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

       辦理

 貳、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

  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空間安全規劃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校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

     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考量學生

     之差異,以確保全體學生之權益。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

        參與者,公告前逐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

        及相關紀錄公告之。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

   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

    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各處室分工積極推動防治教育,針對教職員工生,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

    宣導活動,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二)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本校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手冊。

(三)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

    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四)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與樣態

(一)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

    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1.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2.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懼、感受敵

     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 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 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也包括在對方不願意的情形下強吻、強留或強行性行為。

(4)性攻擊: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猥褻、強姦、性虐待、約會強暴等。

3.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

  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平法第二條第七項及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

    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有關教職員工生之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護理教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 員、實際執行教學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 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四)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

    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

     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

    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

    事件管轄學校。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

    務處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於行為時

    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前項事

    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三)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 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親自口頭及電話通知方式,如需以其他方式,以能向通報人員作確認

    是否已接收到通知方式為限,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2.本校權責單位(生活輔導組或國中部生活教育組)應依法向主管之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通報,再向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通報,依前二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受

    理窗口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

    面或言詞做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五)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與國中部生教組為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單位 (電話:03-

        4981464#310350313)。接獲申請(或檢舉)調查後,應依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三日內

    送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照性平法第6條規定本校應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置成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其成員之組成依照性平法第9條規定。

(七)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立即通知校長,並於二十日之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

    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八)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本校祕書室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

    日之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九)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由學務處受理窗口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及

    學校主管機關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經媒體報導知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受理窗口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

    會調查處理。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

    原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

    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

    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予公差()

    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

    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二)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處理原則如下:

1.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0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三)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學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

    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四)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性平會提出報告。性平會應於接獲

    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議處,並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各處理單位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單位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績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本校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時,依法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外,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五)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

    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

    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六)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七)處理結果通知書明定由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相關事宜,應載明不配合執行之

    法律效果,以釐清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上開處置時所生之裁罰爭議。

(八)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

    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亦不得自

    行調查。

(九)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期

    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及申復、救濟程序

(一)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時,若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

              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

               本校祕書室提出申復。

                          3.收件後,應即依法組成審議小組,並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結果。前述申復

              以1次為限。

             4.性平會於接獲申復審議結果為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原性平會委

               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請性平會相關委

               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尤其重為決定。

             7.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

               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二)本校所有教職員工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本規定所定權

    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

    並應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九、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雙方當事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雙方當事人之不必要接觸。

2.雙方當事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疑似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除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外,相關處室單位亦應在不損及其工作權益下,得作適當之調整及處理。

(三)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1.心理

    諮商輔導。2.法律諮詢管道。3.課業協助。4.經濟協助。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

    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

    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

    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四)事件調查結束及處理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

    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由校長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依法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一、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

    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或調查小組召集人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圖(教育部 103  5 12 日臺教()字第 1030056985 

    函修訂),詳如附件所示。

肆、本防治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伍、非本規定規範之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

    受理後,委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

    處及救濟。

陸、非本規定規範之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學務處受理後,委由性別平等委員

    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柒、本防治規定經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

    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